物业管理职权公开目录
2007-1-4 1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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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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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
行政许可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局门户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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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
行政许可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局门户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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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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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初审 |
行政许可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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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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