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职权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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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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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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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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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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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物业管理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