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提出要求
“5、12”汶川地震灾害发生以来,国际、国内社会各界为受灾地区援助了大量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为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及时全部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四川省民政厅对各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认识到切实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基础,也是抗震救灾工作成效的重要体现。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必须按照“两手抓”的要求,在抓好对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和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不能放松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确保抗震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位,让受灾群众满意,让捐赠者满意,让各级党委和政府放心。
二、严格规范各环节的程序。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详细登记、统计,建立台帐,及时汇总,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账务清楚明晰。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捐赠人的要求拨付、转运、发放。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筹集、发放、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接受审计监督,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特别是大宗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因时间紧急未及时登统计的,事后要及时做好登统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各级民政部门涉及抗震救灾工作的相关方面,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救灾资金物资筹集、运输、分配、公示等各环节的管理办法及运行程序,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保存、归档等工作,
三、严格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努力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各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要主动履职、大胆履职,积极提出建议,切实当好党组的参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参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各环节,及时了解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增强监督和被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要创造条件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筹集、管理的相关环节,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切实履行职责、不严格管理,导致资金物资重大损失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认真做好信息沟通和重大情况报告。要注意收集相关信息情况,挖掘先进典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及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