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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公告(2006)第11号

2007-1-5 10:08:29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秦发改审[2006]015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核准了秦皇岛市“阳光丽景”改造项目,秦皇岛市规划局向该项目颁发了编号2006(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向该项目颁发了秦籍国用(2006)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申请,我局向秦皇岛市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秦房拆许字(2006)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上述单位对“阳光丽景” 项目进行拆迁改造,现就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东至规划路,南至光华路,西至上秦家园,北至建设大街(不含群益里6栋住宅楼)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拆迁人:秦皇岛市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艺瀚
联系电话:7933980
三、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四、拆迁实施单位:秦皇岛市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项目部办公地点: 原调味厂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3281899
联系人:冯世立
五、对未持有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上岗证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六、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在秦皇岛市衡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正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石家庄嘉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中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
七、拆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八、拆迁期限:自2006年11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止。
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本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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