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9年我市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问题的通告
2009-5-27 16:47:26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中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的要求,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经研究,决定2009年将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统一为:海港区1250元、山海关区870元、北戴河区1250元、昌黎县1010元、抚宁县1190元、卢龙县1070元、青龙满族自治县1070元以下。开发区东、西区分别参照山海关区、海港区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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