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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秦政[2006]94号)

2008-7-11 18:2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4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由政府向本市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自行租赁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办法和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廉租住房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负责承办。“市廉租办”设在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各县、区(含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配租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货币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坚持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
  货币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包括直接配租和转换配租两种方式。
  直接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且面积适当的实物住房。
  转换配租是指将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换成廉租住房,由配租家庭继续承租。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由配租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直接补贴给产权单位。超过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部分由配租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也可以选择货币配租方式,但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退给产权单位。
第三章  配租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它成员迁入此住处须满两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家庭无住房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含私房)、一人户低于30平方米(含私房),或原来有住房,因发生重大变故(病变、灾害等)而失去住房的家庭;
  (五)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申请“转换配租”的符合前四个条件即可。
  单孤老、病、残等由社会福利管理机构予以保障的一人户家庭,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章 配租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人均配租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一人户配租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海港区6.5元;山海关区4.5元;北戴河区5.0元;开发区西区6.5元,开发区东区4.5元,以后视市场租金情况予以调整。
  各县配租租金补贴标准由县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租金情况确定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货币配租租金补贴额的计算公式:
  1、无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5平方米×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地租金补贴标准。
  2、有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的月租金补贴额=(15平方米×家庭人口-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户籍所在地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条  货币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际支付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额的,按实际发生租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户、人口及住房面积的计算原则
  (一)户的计算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人口的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实际人数计算。
  1、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 ,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或野外筑路、勘察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到亲友处的。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家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市区另有住房的;
  (3)家庭成员是农村户口的;
  (4)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和私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属一人或属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凡在拆迁、单位分房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告、登记、轮候、发放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并提交下列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类型证明和保证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双孤老、烈属、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
  5、家庭原来有住房,因发生重大变故(病变、灾害等)而失去住房的,须经当地民政、房产、医疗等部门提供证明。
  (二)审核
  1、初审。初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办事处验证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协调社区、户籍、民政、居委会等有关方面人员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上报县、区廉租办。
  2、复审。复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廉租办负责。县、区廉租办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资料,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及享受低保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告
  公告由县、区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县、区廉租办负责组织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县、区廉租办予以批准后须将审批结果报市廉租办备案。
  (四)登记
  各县、区廉租办应及时将廉租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在网上上传给市廉租办。
  登记由市廉租办负责。各县、区廉租办每半年向市廉租办递交一次登记申请,市廉租办对各县、区廉租办递交的登记申请复审后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准,并进行登记,同时将批准登记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区廉租办。
  (五)配租
  各县、区廉租办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廉租办批准登记情况,按先后排序予以配租。
  (六)轮候
  批准登记后暂不能兑现的按排序轮候。其排序按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确定,同时受理的,按困难程度确定。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廉租办配租的,应重新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户籍、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变化等),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廉租办。
  (七)发放
  租金补贴发放由县、区廉租办负责。各县、区廉租办在市廉租办批准登记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配租家庭2个月内到县、区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配租协议》。货币配租对象在6个月内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到县、区廉租办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使用面积0.4元/平方米收取,今后随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货币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每半年向县、区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及人口、住房情况。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其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1、虚报、隐瞒有关情况;
  2、伪造有关证明;
  3、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4、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5、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各县、区廉租办应每年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一次复核联审。各县、区廉租办根据复核联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
  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面积时,应当重新向县、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  市廉租办应每年会同市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批、配租资金的使用及配租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因人口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县、区廉租办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此期间,县、区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货币补贴。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
  1、市、县、区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经廉租办认定为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对象所居住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纳入普通公有住房实施管理,配租家庭负担部分的租金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住户收缴,廉租房租金补贴部分,由县、区廉租办直接划拔给产权、管理单位。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分别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售房款等其他房改资金增益金中列支的补充资金;
   (三) 市、县住房公积金增益金中列支的补充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县、区年度配租计划按80%的比例列支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按20%的比例列支专项资金。市财政列支部分根据市廉租办对各县、区配租对象批准登记情况及资金匹配比例向县、区财政拨付,县、区财政列支部分由县、区财政直接向各县、区廉租办拨付。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由市、县、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市廉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8日市政府颁发的《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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