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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2008-2010年实物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秦房字[2008]69号)

2008-7-13 17:54:50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2008-2010年实物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按照省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和下达给我市的《2008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08-2010年1300套实物廉租住房的目标任务,我们根据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状况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经共同研究,提出了我市2008-2010年实物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2008-2010年我市实物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市2008-2010年实物廉租住房总目标任务为1300套。其中,2008年400套;2009年400套;2010年统筹安排500套。
  二、实施意见
(一)城市区与各县指标分配
  根据我市低收入家庭城市区和各县的分布状况,统筹安排城市区与各县实物廉租住房建设,拟将我市2008-2010年1300套实物廉租住房指标分配如下:
  1、城市区落实600套。其中,2008年完成250套,2009年完成250套,2010年完成100套。
  2、各县落实700套。其中,2008年完成150套,昌黎县40套,抚宁县35套,卢龙县35套,青龙县40套;2009年完成150套,昌黎县35套,抚宁县40套,卢龙县40套,青龙县35套;2010年完成400套,每个县各100套。
  (二)实物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实物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最小套型不低于3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实物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1、城市区600套实物廉租住房建设(购买)资金和改造、装修费用全部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暂按每套13.75万元计算。
  2、各县实物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各县财政负担。考虑到各县财政的实际负担能力,除中央补助外,市财政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再给予各县一定额度的廉租住房建设实物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2008-2009年每平方米补助600元;2010年每平方米补助800元。
  3、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的筹集渠道,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本级从2009年开始由市区土地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安排一部分,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确保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正常的资金需求。
  (四)2008年度城市区实物廉租住房实施计划
  1、根据我市城市区各区人口比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2008年城市区250套实物廉租住房的拟安排为:海港区200套,山海关区50套。
  2、责任单位。海港区范围内的实物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直接负责落实,山海关区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区每平方米控制在2500元以内。建设(购买)所需资金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落实。
  3、海港区范围内实物廉租住房房源安排。2008年海港区200套实物廉租住房拟从海政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预留部分住房统筹安排,其中,建筑面积51平方米的住房16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高层住房92套。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高层住房实施改造,一套改成两套,以满足实物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要求。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实物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省政府《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冀政办字[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市政府2008-2010年对各县区及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可根据情况,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在安排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时不予考虑。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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