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秦政办[2008]87号
(2008年6月5日)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和我市“双十工程”的决定要求,2008年,我市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完成保障户数5000户,落实实物廉租住房400套。为做好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受理申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2008年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受理范围及条件
凡具有我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乡、镇)列入廉租住房受理范围,按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0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测算,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月):海港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为558元,山海关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为382元,北戴河区为539元,昌黎县为431元,抚宁县为487元,卢龙县为440元,青龙满族自治县为417元。其他条件按秦政[2006]94号、秦政[2007]2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方法及程序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方法参照我市民政部门关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委会审核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廉租住房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逐户进行民主评议和审核,“低保评议小组”职责及议事工作制度参照《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秦民[2007]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廉租住房申请及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情况实、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申报。
2、社区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家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经“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和审核,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社区居委会在《秦皇岛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将《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及相关材料报所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的或对家庭收入一时无法核清的,不予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低保评议小组”的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情况的入户调查工作。
2、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将《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及相关材料报所辖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三)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1、县、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查结果及相关资料后,按辖区上报家庭户数20%-30%的比例,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情况的入户抽样核查工作。
2、经核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和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的,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县、区民政部门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返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相关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不予批准:
(1)家庭拥有手机、摩托车、汽车、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
(2)高价值收藏、馈赠或礼金每月支出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支出和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交易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高学费学校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的;
(6)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收入及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
(8)申请家庭不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暂缓审批:
(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2)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
(3)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待业)人员未在劳动就业部门就业登记或有承包土地不进行耕种的;
(4)企、事业单位拒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
(5)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的。
三、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方法
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应该依照保障对象在收入、住房等方面的困难程度,从最困难的开始递次施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及是否优抚对象等情况,编制《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软件,通过采取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打分的方法,按照分数高低自动完成家庭困难程度排序,并根据我市年度实物廉租住房供应套数,按家庭困难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确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货币配租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货币配租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2008年度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满1年的家庭,货币配租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贴和租金标准执行。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6月1日至6月10日)
1、做好宣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采取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廉租住房受理申请相关政策的宣传。各县、区也要通过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并将公告张贴到每个社区。
2、动员培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部署动员会,并围绕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工作,组织与会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明确此次受理申请的条件、步骤、《申请表》填写及提供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6月11日至7月25日)
县、区民政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本辖区《秦皇岛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放和收取工作后,组织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交廉租住房申请的家庭)确认工作。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确认(7月26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审批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确认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并将相关材料及审批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登记。
(四)审核、登记(9月1日至9月30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根据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录入记录和提交的《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一对照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五)配租资金测算(10月1日至10月10日)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登记结果及县、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测算配租资金需求并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县、区配租资金测算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2008年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保障资金。
(六)核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和发放配租资金(10月1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登记情况,向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并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各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发放配租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此次受理申请工作的管理系统软件编制、资料印刷、入户核查人员补贴等费用,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预算资金情况(约为58万元)列支专项资金。
(二)城镇廉租住房受理申请期间,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以方便申请家庭咨询相关政策。
市、县、区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650882;
海港区房产管理局: 3260307;
北戴河区房产管理局: 4043103;
山海关区房产管理局: 5064014;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8019138;
昌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984567;
抚宁县建设局:6011413;
卢龙县建设局:7012788;
青龙县建设局:7864987、7861283。
附件:
秦皇岛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受理申请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