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秦政〔2007〕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驻秦各部队:
现将《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联动运作的实施办法》、《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秦政〔2007〕13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联动运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稳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三个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联动运作,是指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联动项目(以下简称联动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选定与商品住房联动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负责按比例要求确定房源、建筑面积总量和套数;负责组织进行联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管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资格审批和售后交易等管理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联动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前期准备、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接交、销售等事宜。
第五条 联动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和《秦皇岛市住房建设规划》,确定联动项目拟开发的地块及经济适用住房所占的比例,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联动项目开发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将该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所占比例等事项列入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 联动项目开发地块土地招标出让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建筑面积总量、户型和装修标准、房源选择、移交方式、销售管理、产权初始登记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等事项列入土地出让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在与开发商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八条 联动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按该项目总住宅面积的10%-20%的比例确定。一宗地块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栋住宅的总建筑面积;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小于一栋住宅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按单元或楼层集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栋和单元的座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以栋和单元为单位抽签确定或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不足一个单元的住房,不纳入抽签范围,由开发商选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方法,按照栋、单元、单套的顺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并为联动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联动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确认书》,没有《联动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确认书》的,市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型以两室一厅为主。
第十条 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外观与住宅区商品住宅外观和谐一致,施工图设计、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的使用等应与商品住宅一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与商品住宅业主共享住宅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参与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管理、设计变更和建筑、安装材料的验收及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加强联动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联动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接受并配合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须与商品住房同时竣工验收。住宅区分期开发建设的,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需在首期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初始登记由开发商负责申请办理,然后将经济适用住房部分的房屋产权划转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联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除提供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需的要件外,还应出示《联动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确认书》和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移交协议,主管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部分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联动项目及周边同期商品住房价格,提出联动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的定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土地出让金,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逐年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储备。根据联动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形成的土地收益减收部分,从经济适用住房储备用地中确定相应的比例进行出让,用出让收益进行平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为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三个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实际需求而筹集的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户储存、财政监管、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二)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部分,根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的各城区保障对象构成情况及应承担额,由区财政定期缴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
(四)与商品住房开发联动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款;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统一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专户”;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缴入“专户”;社会捐赠资金直接缴入“专户”。
第八条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费用、廉租住房配租和购建实物配租用房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费用的周转性开支;
(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支出;
(三)购建实物廉租住房及装修、维修、管理等费用的支出;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机构工作和管理经费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等,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条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按计划、按项目进度、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用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向市住房委员会申报,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拨付继续按秦政[2006]94号文件执行,市财政列支部分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
(二)用于购建实物廉租住房及装修的资金,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住房委员会申报年度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三)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周转性资金,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程预算开支向市住房委员会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按审批后的资金数额拨付。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机构工作和管理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开支标准和范围进行核定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考核制度。对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及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具体考评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廉租住房购建、补贴的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08年起,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调整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三、调整廉租住房配租资金领取和发放方式
(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领取方式调整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凭《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领取租金补贴。
(二)城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配租资金发放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将保障资金统一划转到市管理中心,由市管理中心直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
(三)各县配租资金发放由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与县财政负担的保障资金统一拨付到县管理中心,由县管理中心直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它成员须满两年以上;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三无”户(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的赡养或抚养人)、烈属、残疾等特困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家庭无住房或原来有住房,因发生重大变故(病变、灾害等)而失去住房的家庭。
五、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建设标准及管理
(一)房屋来源
1、单独建设或联动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预留部分;
2、市场上收购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
3、公有住房中转换和腾空调剂出的住房;
4、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5、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住房。
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廉租住房应保障户数的15%-25%。
(二)建设标准
政府新购建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三)房屋管理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纳入公有住房管理范畴,由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管理。
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非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内的,按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交纳租金;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城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由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廉租住房货币配租补贴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内的,按照县、区执行的货币配租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非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内的,每平方米货币配租标准按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的差额予以补贴。
八、核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
对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证》)。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并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自收回并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享受货币配租的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在六个月内收回所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不得转租。否则,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收回转租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