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试行)
2009-9-2 17:57:46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要求,实物廉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为合理确定我市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急用先保”的原则,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无孤老病残等群体、人员结构、申请人年龄等项因素作为量化评分的基本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00分)
(一)无房户计100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计20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5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计0分;
上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50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计50分。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至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线之间,平均分为四个计分档次,依次计20分、15分、10分、5分。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按5分计。
三、按孤老病残等群体评分
1、按残疾等级评分
残疾一级、二级(重度)计40分,残疾三级、四级(中度)计25分,残疾五级、六级(轻度)计15分,七级以下的计5分。申请家庭成员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
按残疾等级加分时,应根据残疾类别乘以对应的加分系数,即肢残、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按100%,精神、智残、视力残疾(三级、四级)按75%,听力、语言残疾按50%分别计分。
2、按军烈属评分(20分)
烈士遗属计20分,因公牺牲遗属计15分,病故军人遗属计10分。
3、按特困家庭评分(10分)
申请家庭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家庭计10分。
4、按家庭成员有危重病人和患有大病评分
申请家庭成员有1人是危重病人的计35分,申请家庭成员有1人患有大病的计25分。家庭成员有多人以上情形的,累计计分。
危重病人是指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家庭成员患有大病人员是指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四种大病。
5、按“三无家庭”或孤老一人户家庭评分(30分)
申请家庭属“三无家庭”或孤老一人户家庭的计30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家庭。
孤老一人户家庭指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一人户“三无家庭”。
四、按保障人口结构评分
(一)保障人口每人计10分;
(二)非保障人口每人计5分;
(三)4人及4人以上且含有单身异性子女的家庭另加10分(例如:夫妻带单身异性2子女,离异带单身异性3子女,夫妻带单身异性3子女等)。
五、按申请人年龄评分
申请人年龄满18周岁计1分,年龄每增加1岁加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申请人是指申请家庭的户主,若户主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或担保人提出申请的,仍按户主本人年龄评分。
六、分数相同家庭的排列原则
得分相同的家庭,按照单项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各单项分数的优先次序为:住房情况得分,收入情况得分,残疾情况得分,军烈属情况得分,特困家庭得分,患病情况得分,三无或孤老得分,家庭人数得分,申请人年龄得分。
一、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00分)
(一)无房户计100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计20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5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计0分;
上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50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计50分。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至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线之间,平均分为四个计分档次,依次计20分、15分、10分、5分。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按5分计。
三、按孤老病残等群体评分
1、按残疾等级评分
残疾一级、二级(重度)计40分,残疾三级、四级(中度)计25分,残疾五级、六级(轻度)计15分,七级以下的计5分。申请家庭成员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
按残疾等级加分时,应根据残疾类别乘以对应的加分系数,即肢残、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按100%,精神、智残、视力残疾(三级、四级)按75%,听力、语言残疾按50%分别计分。
2、按军烈属评分(20分)
烈士遗属计20分,因公牺牲遗属计15分,病故军人遗属计10分。
3、按特困家庭评分(10分)
申请家庭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家庭计10分。
4、按家庭成员有危重病人和患有大病评分
申请家庭成员有1人是危重病人的计35分,申请家庭成员有1人患有大病的计25分。家庭成员有多人以上情形的,累计计分。
危重病人是指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家庭成员患有大病人员是指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四种大病。
5、按“三无家庭”或孤老一人户家庭评分(30分)
申请家庭属“三无家庭”或孤老一人户家庭的计30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家庭。
孤老一人户家庭指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一人户“三无家庭”。
四、按保障人口结构评分
(一)保障人口每人计10分;
(二)非保障人口每人计5分;
(三)4人及4人以上且含有单身异性子女的家庭另加10分(例如:夫妻带单身异性2子女,离异带单身异性3子女,夫妻带单身异性3子女等)。
五、按申请人年龄评分
申请人年龄满18周岁计1分,年龄每增加1岁加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申请人是指申请家庭的户主,若户主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或担保人提出申请的,仍按户主本人年龄评分。
六、分数相同家庭的排列原则
得分相同的家庭,按照单项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各单项分数的优先次序为:住房情况得分,收入情况得分,残疾情况得分,军烈属情况得分,特困家庭得分,患病情况得分,三无或孤老得分,家庭人数得分,申请人年龄得分。
责任编辑: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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