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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物廉租住房实施配租的公告

2009-9-2 18:04:57
    我市现有279套实物廉租住房具备配租条件,按照《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决定实行公开分配。现将实物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分配范围、保障对象确定方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总套数为279套,其中,东环北里小区6+1多层住宅52套,安居里小区6+1多层住宅12套,军安小区高层住宅215套,套型及面积标准如下:

  二、分配范围及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范围为海港区(开发区西区)2008年底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无房家庭,共886户。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评分排序由高到低、家庭自愿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
  按照《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 2号)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直接列入保障对象,并优先安排选房。
  三、受理报名
  列入分配范围且评分排序在前350名的无房家庭,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或配偶持本人身份证、《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楼大厅进行报名登记,并填写《实物廉租住房配租申请单》。按政策规定直接列入保障对象的家庭,报名登记时还须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相关证件。未列入分配范围的家庭,不予受理报名。
  受理报名时间:2009年9月5日-7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具体安排:
  9月5日上午,受理评分排序1-75名,下午,受理评分排序76-150名;
  9月6日上午,受理评分排序151-225名,下午,受理评分排序226-300名;
  9月7日上午,受理评分排序301-350名。
  四、公布变更后的评分排序结果和确定保障对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海港区、开发区廉租办,对公示期间反馈的分数、排序有异议或被举报对象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变更相关的家庭信息,完成家庭信息变更后的评分排序,并将家庭信息变更后的评分排序变化结果和保障对象选房批次、顺序、时间及相关要求,在《秦皇岛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http://www.qhdfgj.gov.cn)上进行公布。时间:2009年9月15日。
  按照报名家庭评分排序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保障对象(以变更后的评分排序为准)。若报名家庭多于分配住房套数,排序列前279名的为本次保障对象,排序在280名以后的为后补对象;若报名家庭少于分配住房套数,报名家庭全部列为保障对象,剩余住房仍按照评分排序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补充。
  五、选房并核发《实物廉租住房保障证》
  1、选房。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保障证》、《申请单回执》,按规定日期、时间、选房批次和顺序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楼大厅自主选择住房。
  选房时间:2009年9月17日-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具体安排:
  9月17日上午,受理按政策规定享受优先选房权的家庭和排序1-50名,下午,受理排序51-100名;
  9月18日上午,受理排序101-150名,下午,受理排序151-200名;
  9月19日上午,受理排序201-250名,下午,受理排序251-279名。
  需后补家庭选房的,根据剩余住房数量另行通知。
  2、核发《实物廉租住房保障证》。保障对象选定住房后,领取《实物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区廉租办核发《实物廉租住房保障证》。
  六、办理入住手续
  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实物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实物廉租住房保障证》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时间:2009年9月19日-25日。
  七、相关要求
  (一)经确定的保障对象资格只在本次廉租住房配租活动中有效。
  (二)因保障对象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所在批次选房的,其选房顺序号自动失效,并应在选房活动结束前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备案,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另行安排选房时间。
  (三)保障对象应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到选房现场按排名顺序选择住房,因保障对象原因错过本批次排名的,其选房排名自动失效,在本批次其他人员选定住房后重新进行排名选房。
  (四)保障对象选定住房并经确认后,不得私自调换住房。
  (五)选定住房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六)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登记、选房、领取《实物廉租住房保障证》、办理入住手续和入住的,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权利。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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