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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 局办公室 2008-5-8 17:39:09

秦房字〔2008〕79号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格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管理,完善退出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房[2008]232号《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在本行政区域申报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资质检查。2008年新设立并取得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参加此次资质检查。2008年5月-6月,暂停受理企业资质各类申报事项。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否规范;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业绩情况。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三年房屋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7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三年房屋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且2007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开工建设。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项目,不计入企业经营业绩。
  (三)2005年以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中的诚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及销售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情况。尚未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其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情况。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表(一式2份);
  (2)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公司章程。自然人出资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法人出资的,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和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照片的扫描件,注明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及具体位置、面积等。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8)经营业绩的证明。一、二级资质企业提供2005年以来开发经营业绩,三、四级资质企业提供与企业资质相符的经营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批准机关红章,否则不予认可)。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9)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情况的证明。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企业,提供改制进展情况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制计划。
  检查材料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其中经营业绩材料按项目组卷。
  四、资质检查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资质检查合格:
  1、资质证书正常有效;
  2、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3、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经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5、执行项目手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制度;
  6、2005年以来无不良经营行为;
  7、公司名称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3、未执行项目手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制度的;
  4、2005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5、公司名称不规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经营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三级资质企业近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2005年以前设立的企业,取得暂定资质以来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4、2005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5、2005年以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于2008年5月5——23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电子文档及资质卷宗直接提交上报到市局开发企业管理科。
  (二)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务必于2008年5月5——30日完成对本辖区暂定、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卷宗及检查意见上报市局开发企业管理科,电子文档由企业直接提交到市局开发企业管理科。
  各县、区及市属暂定、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上报市局开发企业管理科的具体时间是:
  1、青龙县:在2008年6月2——4日。
  2、卢龙县:在2008年6月4——6日。
  3、山海关区:在2008年6月9——11日。
  5、抚宁县:在2008年6月16——20日。
  6、海港区:在2008年6月23——27日。
  7、开发区:在2008年6月30——7月4日。
  8、市属暂定、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于2008年7月7——18日,将电子文档及资质卷宗直接提交上报到市局开发企业管理科。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质检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质资格。
  (四)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查实后一律重新进行检查,通报批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表》随卷上报,不随卷装订。上报资质检查材料和检查记录将全部归档。
  希望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周密部署,确保2008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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