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局、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或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3650922、3650923;3650958、3650993;
传真:0335-3650902;
邮箱:qhdfcj_sck@126.com。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出卖人)及其销售代理机构与购房人(以下称买受人)签订、变更、解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合同,系指商品房认购合同、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的统称。
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买受人购买正在建设中、已经预售许可但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买受人购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指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的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而与买受人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三条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秦皇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城市区(含开发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房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工作。各具体实施部门专设窗口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我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统一使用由市房产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或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出卖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系统和市、县受理窗口提交用于合同备案的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楼盘表,包括项目所有栋号的楼盘明细表;
(三)设定他项权利和被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的应备注说明;
(四)商品房销售人员姓名及培训合格证编号明细表,委托代理机构名称及其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售楼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二日内,合同备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载明的各项信息。同时,还应公布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座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等。
第七条 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如下:
(一)网上签约: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协商拟定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
(二)备案:出卖人在网上申请备案,通过秦皇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提交,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受理机关完成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后,通过网上出具备案证明。
(三)出卖人网上打印商品房预(现)售合同一式两份及末页(签字页)一式五份、《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上备案证明》、《格式合同输出委托书》各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四)出卖人持已签字、盖章的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末页(签字页)一式五份及网上备案证明、格式合同输出委托书、买受人身份证明及买受人、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受理窗口输出商品房预(现)售备案合同。
已签约或备案的商品房,应分别在楼盘表中予以标识。
出卖人在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当在7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买受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或其他指定的相关网站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的;
(二)存有单边条款或违法违规条款的合同文本;
(三)存在一房多售、重复抵押情况的;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不符合在境内购买商品房条件的;
(五)出卖人名称与获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的;
(六)合同购房人姓名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七)商品房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
(八)其他按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九条 商品房项目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必须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即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各环节中,买受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出卖人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出卖人应查验并如实记载买受人姓名、身份证明相关信息。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现)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应当一致。
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军官证等;
(2)买受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3)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除提交以上身份证明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分支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批准的证明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后,申请转移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合同或在同一期项目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在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县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机关申请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因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备案机关应当即时在楼盘表中改已备案标识为可售标识。
第十二条 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
(二)解除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的协议(原件),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三)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现)售备案合同一式四份(原件),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现)售备案合同一份(原件);
(四)出卖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买受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发生买受人变更的,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县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机关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
(二)继承或遗赠;
(三)离婚;
(四)夫妻之间更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备案机关同意变更的应出具备案变更通知书,当事人应在7日内重新办理网上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一份(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现)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及备案证明;
5、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现)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及备案证明;
5、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原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现)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及备案证明;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四)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一份(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现)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及备案证明;
5、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转移房产方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手续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注销或变更申请表;
(二)受理窗口审核、签字;
(三)主管科室审核,签署意见;
(四)报主管局长批准;
(五)出具《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注销(变更)通知书》;
(六)备案系统做相关标识调整。
办理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采取认购形式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其签订程序如下:
1、出卖人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合同编号;
3、出卖人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合同,同时联机备案,备案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在楼盘表中予以标识。
第十七条 认购合同自网上备案后7日内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将自动予以注销,按可售商品房予以标识。
第十八条 出卖人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或者楼盘表中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县相关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变更,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售房源,买受人要求洽购的,出卖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出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屡教屡犯的,将被责令停止一定期限的销售活动,并以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降低或撤销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处罚。
被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的出卖人,可在整改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保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销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品房交易信息资料、提供网上公示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公布市、县(区)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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