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秦政办[2008]2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精神,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办字[2007]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县、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各县、区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区)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从2008年起,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列为县(区)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主任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含购置廉租住房、利用现有公有住房、配建住房等)、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与市财政匹配资金的使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及监督管理等情况。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建设标准控制、销售和交易的管理以及集资建房管理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及有关管理情况。
(四)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程进展情况;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政策、计划制定及进展情况。
(五)旧住宅小区(包括组团)改善工程进展情况;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政策、规划制定及进展情况。
(六)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实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年度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制定。
第六条 评分标准。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度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方法。对各县、区的考核,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财政、统计、土地、规划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负责,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委员参加。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了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项目建设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情况,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 奖罚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区。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可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相关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由市财政按县、区发放配租资金总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不安排奖励性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各县、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考核前,各县、区政府应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人大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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