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售楼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的通知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售楼场所
进行集中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局、建设局)、工商(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依据原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秦房字[2006]157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秦房字[2006]197号)的有关规定和《秦皇岛市商品房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规范》(秦房字[2006]106号,以下简称《规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其委托企业和商品房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外地来秦专门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机构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在售(预、现售)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场所。
二、检查内容
1、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未经机构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经市或县房产管理部门履行资格备案等手续,擅自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等无资质经营行为。
2、虽经工商注册登记、履行资格备案手续,但营业执照或资格备案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继续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等无效经营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无资质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代理等违规行为。
4、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执(从)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执(从)业资格,未参加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和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等无证销售的行为。
5、未达到《规范》要求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2008年8月20日至9月10日,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2、2008年9月11日至9月20日,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拉网式检查。由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
四、整改要求
凡存在本通知第二项所列问题的代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售楼场所要在自查自纠阶段积极履行各项必备手续,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执(从)业资格,使售楼场所达到规范化要求,否则将影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等工作。
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相应地处理决定。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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