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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商品房售楼场所规范化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9-1-19 9:42:40

                              秦房字〔2009〕16号

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全市商品房售楼场所规范化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于2006年制定并印发了《秦皇岛市商品房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规范》(秦房字〔2006〕106号),对商品房售楼场所规范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掌握规范的落实情况,促进规范化建设,2008年8月下发了通知(秦房字〔2008〕199号),并多次召开了各企业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举办了第六期房地产经纪临时上岗培训和商品房销售员培训。2008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我局和各县建设局对所辖区共112个商品房在售项目的售楼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了2008年以来的商品房预(销)售项目。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售楼场所规范化建设非常重视,把落实规范的各项要求、明示各项证件资料当作企业形象的一次展示,积极行动,精心安排,别具匠心,各企业(代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气氛热烈、效果良好。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场所在第一轮检查时即达到规范化要求。其中,比较好的售楼场所是:航顺地产的航顺远景、华盾地产的华盾凤凰城、金域地产的金域大厦、天洋地产的天洋新城、恒大地产的玉龙湾、明珠地产的东方明珠城等项目的售楼处。航顺地产还把各类公示证件资料都压模钉成一个活页夹子放在门口,形式新颖、醒目。对未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即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第二轮检查中,大多数企业都能按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基本达到了规范化要求。

    二、存在问题

    (一)少数企业对规范售楼场所和明示有关证件资料的意义认识不足,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甚至对整改通知漠然置之,经再三敦促才勉强达到要求。

    (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认真学习规范,已明示的证件资料中证件不全。普遍缺的是: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物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划总平面图及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下步整改意见

    制定并落实商品房售楼场所规范是整顿和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在售楼场所向广大购房者明示有关证件资料,对于保障住房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进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可信度和知名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对规范售楼场所的重要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按照规范化要求积极、主动、全面地将应明示的证件资料明示出来,通过阳光操作让广大住房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购放心房,结合此次检查情况,就下一步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设立售楼场所,并列入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

    (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七日内,按《规范》要求,明示全部证件资料。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商品房销售人员资格的人员,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全部销售人员的资格证件,在岗销售人员一律佩戴胸牌。

    (四)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首先办理资格备案手续,然后方可签定委托协议。

    (五)商品房预销售项目说明书和其它文件资料应设公示台(牌),在订立商品房买卖(认购)合同前,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买受人自行查阅上述证件资料。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l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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