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格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次资质检查的时间为2009年8——9月,检查期间我局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的各类申报事项。
二、检查范围
于2009年1月1日至7月31日(含31日)期间,新办和办理过资质升级、延期、变更业务的企业,不参加本次检查;其余四级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本次资质检查。
三、检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否规范;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开发业绩情况:开发项目所在地、名称、面积及开工时间。
3、经营诚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和销售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交材料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自查表(一式2份);
2、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储备资金证明;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人才交流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7、经营业绩的证明,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原件存放在档案馆的,其复印件需加盖存放单位的红章,否则不予认可);
8、检查材料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其中经营业绩材料按项目组卷。
五、检查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检查合格:
1、资质证书正常有效;
2、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3、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经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5、执行“两书”制度,无不良经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3、不执行“两书”制度,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资质证超出有效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2、近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不执行“两书”制度,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近三年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各县(区)、企业报卷时间安排
1、为了节省时间和企业的便利,市属(包括海港区)开发企业于8月3日——7日报卷到市局开发企业管理科。
其他各县(区)企业,经当地主管部门检查后统一报卷。
2、开发区务必于8月12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3、北戴河区务必于8月13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4、山海关区务必于8月14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5、昌黎县务必于8月17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6、抚宁县务必于8月18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7、卢龙县务必于8月19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8、青龙县务必于8月20日前,将查过的卷报到市局。
七、其他事项
1、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检查后自动注销。
2、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参加资质检查的,查实后一律重新进行检查,通报批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资质检查材料和检查记录全部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阅。
联系电话:3655553 联系人:秦炳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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