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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2010-4-8 16:44:19
各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无证售房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购、定向出售、团售、发售会员卡、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名目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或变相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否则,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坚决制止捂盘惜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期、分栋,更不得按单元、户型等“挤牙膏”式公布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场所公布的销售信息应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公布的信息相一致。不得制造虚假销售进度信息和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订购。否则,将给予停止销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公开曝光。
  三、实行商品房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初次申报商品房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的,按一房一价申报。调整价格须事先申报。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将在网上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坚决制止不定价先收费,收了费再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必须履行资格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必须在代理项目所在地经工商注册后履行资格备案手续。否则,将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代理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法查处违法和不规范广告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更不得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除介绍商品房项目的形象广告外,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散发的宣传资料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委托代理销售的,还须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编号。
  对违法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的处理,记不良记录。
  六、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且要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七、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的形象建设进度标准恢复到原河北省建设厅规定的标准。即:申请预售许可的楼栋均应达到以下进度:
  1、一层至三层建筑为主体一层结顶;
  2、四层至六层建筑为主体二层结顶;
  3、七层至九层建筑为主体三层结顶;
  4、十层及以上建筑为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结顶。
  以上进度层数均含地下层数。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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