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2010-7-15 15:49:02
秦房物字[2010]11号
各区(县)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和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建人教专(1998)24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建立正规的物业服务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注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证书注册管理制度。从现在起对全市持有原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统一注册管理。初次注册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至2010年8月20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务于上述时间内,将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岗位证书制订名册,统一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注册备案。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本公司持有岗位证书、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外借、不得一证多用。企业不得使用假证和不具备发证资格单位颁发的证书办理企业资质证书。
三、建立规范的人才流动机制。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随本人就业单位的变换而流动。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或重新就业,应在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在资质核定和专项检查时不予确认。
四、未从业的持证人员,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证书备案手续,并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转入全市物业管理人才库记录管理。
五、新取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可的本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收到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注册备案。
六、上述要求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实施。当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家有相关规定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各区(县)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和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建人教专(1998)24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建立正规的物业服务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进行注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证书注册管理制度。从现在起对全市持有原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颁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统一注册管理。初次注册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至2010年8月20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务于上述时间内,将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岗位证书制订名册,统一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注册备案。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本公司持有岗位证书、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外借、不得一证多用。企业不得使用假证和不具备发证资格单位颁发的证书办理企业资质证书。
三、建立规范的人才流动机制。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随本人就业单位的变换而流动。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或重新就业,应在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在资质核定和专项检查时不予确认。
四、未从业的持证人员,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证书备案手续,并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转入全市物业管理人才库记录管理。
五、新取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可的本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收到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注册备案。
六、上述要求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实施。当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家有相关规定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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