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销售方式将有变化
经济适用房销售方式将有变化
——解读市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调整供应标准;全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方式、销售方式和转让办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7月市政府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意见》要领,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人士。
2010年实现应保尽保
今后5年,我市将竣工城镇住房145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占15%到20%;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到2010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外,将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同时调整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领取方式调整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凭《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领取租金补贴。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严审供应对象。《意见》明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驻秦部队申请人员配偶应具有我市城市区户籍);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和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或离异满三年以上的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改革运作方式。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联动运作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所谓联动运作,是指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并无偿将其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由其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的运作方式(代理销售)。联动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按该项目总住宅面积的10%-20%的比例确定。《意见》还规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成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采用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控制建设标准。多层住宅最大户型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中高层、高层住宅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以两室两厅为主,适当安排两室一厅和三室有一厅户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外观、质量标准和建筑安装材料的使用等与商品住宅一致。联动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产权转让限制。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后,可以将所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
严控集资建房。《意见》对于集资建房严格控制,实行有区别的集资建房(即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利用新征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不得多建。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方面。《意见》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各县区财政供养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市区财政供养和非财政供养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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