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商品房项目中经适房面积须占10%至20%
张涛
新华网
2007-8-14 9:59:33
新华网石家庄8月10日专电(记者 张涛)河北省秦皇岛市政府日前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联动运作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按该项目总住宅面积10%至20%的比例确定。
按照规定,联动项目开发地块土地招标出让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将房管部门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建筑面积总量、产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列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房管部门按照栋、单元、单套的顺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并为联动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确认书,规划部门根据确认书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提出联动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的定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联动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层住宅最大户型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中高层、高层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施工图设计、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的使用等与商品住房一致,共享住宅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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