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将使公民财产权更稳定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说,国家税务总局或许会考虑把开征物业税放到深圳开展地方税制综合改革试点中。具体如何开征,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来决定,税收的立法权也集中在中央,所以深圳物业税由“空转”进入“实转”层面,需要等待国家统一安排。
有专家表示,“物业税的征收办法可能按照人均居住面积计算,超过一定面积要收税。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人均30平方米和人均50平方米作为起征点。”并预计起征点在1%左右。
物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一起被称为国际通行的三大主力税种。它的征收是大势所趋,因为这与公民的财产权息息相关。现有的土地房屋政策,实际上只是相当于公民在买房的同时,一次性向政府购买了房屋下面的土地七十年的使用权,刨除开房商的开发期,房屋所有权人真正享有的使用权其实远不足七十年,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年限更短。虽然物权法中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定,但也只是把相关的法律问题遗留到以后而已。
按照目前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设想,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附加费、土地使用费、印花税、营业交易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很显然,物业税的开征有望一劳永逸地永久性解决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有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即对房屋所属的土地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权利私有。显然,这更接近于国际潮流。
物业税的另一大好处,是有利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住房、宅基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直接进入城乡房地产开发市场。甚至可以据此直接推动农村土地的私有化,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及其财产性收入,不至于使所谓的集体土地和农房事实上成为基层官员和乡村干部的盘中餐。
当前农村建设用地和农民住房与宅基地直接进入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的最大障碍,就是因此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下,如果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和农房、宅基地自由入市,政府将收不到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巨额增值收益。这也是各地小产权房尽管泛滥但始终不能合法转正的主因。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收改为按年收取的物业税以后,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自然,这是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一次大解放,其意义将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免农业税和对农民实施国家养老计划深远得多,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要深刻有力得多。因为,人的一切权利,从财产权利的完整开始。否则,谁控制了他的财产,也就控制了他的一切。反之亦然,解放了财产权也就解放了生产力。
目前物业税征收最大的障碍是土地出让金。现有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全归了地方财政。一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将面临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的问题。更为直接且立竿见影的影响是,与现在地方政府一次性出让70年(住宅)或40、50年土地使用权(商业)不同的是,物业税分年征收,将导致地方财政短期收入大幅度减少,这对于一些“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可能是一时的不可承受之重。
但这也是必要的阵痛。因为,物业税将使税负更为公平,公民财产权利更加完整和稳定,同时也使各级、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公平和稳定、可持续。目前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往往只是城市政府、尤其是城市化进展迅速的城市政府受益良多。但这种透支子孙后代的“土地财政”是不可持续的,随着城市化率的逐渐提高直至城市化的完成,以及未来人口的减少,再过一二十年,“土地财政”将有可能陆陆续续在一些地方戛然而止。与其到时候政府再措手不及,还不如现在开始未雨绸缪。
至于普通老百姓,则不必对实施物业税后房价是否会大幅度下降抱以过高期待。房价高低最主要取决于人口集中度和需求,你只要记住高密度大城市化是世界性的潮流,就应该大体知道哪里的房价会高哪里的房价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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