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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通知:风景名胜核心区拒绝影视拍摄

武卫政 孙秀艳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7-3-2 11:13:32

针对近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屡遭破坏的情况
四部门联合通知:风景名胜核心区拒绝影视拍摄 
 
  
 

  针对近一时期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屡遭破坏的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从事的影视等演艺活动。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影视等演艺活动

  《通知》指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有需要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准予摄制许可、备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据。

  一些影视剧组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近几年,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一些影视剧组追求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选择“坐落深山人未识”的自然景区作为外景拍摄地,而且大多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历史文化保护地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拍摄演出过程中人员走动、车辆运输、灯光、烟火等,都会短时间内对环境产生高强度的毁灭性破坏。

  《通知》的发布,就是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增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尊重自然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四部门联动执法,违规者将受惩处

  潘岳说,这些规定都是依照现行法规制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在抓好落实上,潘岳表示,此次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动联合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四部门发布《通知》,形成联动执法的态势,各部门既职责明确,又能在法律、机制、手段上形成合力。同时也要求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能从各自职责出发,全方位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因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文物破坏的,各敏感区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视破坏的程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破坏或环境污染的,除了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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