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设为首页 |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搜索
gg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业新闻 >> 热点聚焦 >> 福州:限价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福州:限价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沈汝发 新华网 2008-10-6 10:42:46

  为确保社会保障房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困难群众,福州市在日前出台的《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

  福州市在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将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限价房保障范围,并对限价房的供应对象作出重要调整,家庭年收入在5.2万元以下(含5.2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才能申请限价房。限价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户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

  《办法》要求,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时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已购限价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

  《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转让的,应当按照交易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属于被拆迁户安置限价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福州市表示,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永久性取消其购买保障性质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已购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lxl

foot1

主办: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信息中心

电话:0335-3650900 备案序号:冀ICP备07002966号

foo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