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意见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
赵萌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2009-5-21 9:16:17
为进一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市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大的推进力度,加快回迁安置房房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被拆迁居民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意见》强调,各市各部门要把回迁安置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要根据回迁安置房任务,科学制订建设计划,保证按期交付使用,被拆迁居民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限期办理项目建设手续。《意见》要求,各市要采取联合审批、提前介入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建设手续尚不完善的拆迁项目,要限期办理回迁安置房项目有关手续。要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计划,对回迁安置房建设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予以安排。要妥善解决落实刚性规划条件问题,敦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给定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加快回迁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意见》要求各地抓紧组织施工,加快工程进度,2010年底前需回迁安置的项目,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要确保回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同步建设配套设施。
鼓励货币补偿或异地现房产权调换。《意见》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机构,增加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开发企业通过抵押贷款等多种方式融资。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引导货币补偿或异地现房产权调换,适当减少回迁安置量。
责任编辑: l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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