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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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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房管、房改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管、房改和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及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全市住宅产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4、参与全市居住区的规划审查、论证和竣工综合验收。
     5、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房管、房改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房屋使用、交易中的违法案件。
     6、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全市房产测绘的管理和房屋面积计算结果的认定。
     7、负责全市各类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8、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市区新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以及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管理。
     9、负责全市城镇各类房屋拆迁的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批、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核和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和拆迁许可证;负责对全市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10、负责市直管公产房屋和托管产房屋的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公产房屋的租金标准。
     11、负责房管、房改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接待、调查处理有关来信来访、投诉、检举和控告。
     12、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
     13、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查、报批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审计、审价;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负责市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14、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准入的审批和管理。
     15、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编制全市廉租住房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6、承办历史形成的私房政策的落实。
     17、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18、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普查及房屋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各类房屋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
     19、负责对县、区和驻秦单位的房管、房改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铁路、煤炭、石油、军队系统与地方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
     20、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承担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4、负责城市规划区旧城改造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25、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等级评定、年检以及专业人员培训。 
     26、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实施的管理、指导、协调;执行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住宅性能评定工作和住宅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27、负责建设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系统。
     28、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29、承办涉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起草和局党委印发文件的审核、文字把关;负责局党委各种会议的准备,并做好记录;负责全局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公文处理、印信管理、机要保密、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局党委议定事项的催查、督办工作;负责房产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工作;承办局党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局各种会议的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全局公文处理、印信管理、机要保密、后勤保障、政务接待、绿化卫生和安全保卫等项工作;负责局议定事项的催查、督办和各科室的工作协调;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负责全局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产志、年鉴、大事记的编纂;负责全市房产协会、房产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老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干部的培训、考核、考察、任免和干部、工人的录用、调配、奖惩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及全局知识分子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局老干部工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的缴交;负责全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和房改办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全局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全局各项行政性收费的收缴及结算;负责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负责全局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房管、房改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支付过错和错案追究;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全市房管、房改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及法律、法规咨询;负责起草全市房管、房改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房管、房改和物业管理方面违法案件听证会。

     (六)房屋管理科(秦皇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市直管公产房屋和托管产房屋的管理,落实私方政策;负责直属公产的出售和上市准入认定;负责直管公房租金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房屋租赁保证金的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区的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全市房屋安区鉴定机构资质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各单位对各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直管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产权管理科
     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所有登记的审核把关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房产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及房产测绘成果的认定;负责全市产权产籍管理业务规定、流程的制定及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产权产籍基础数据的统计;负责全市产权产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四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业务指导。

     (八)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交易、租赁的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全市房屋中介、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年检和管理;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业务规定、流程的制定及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基础数据的统计;负责全市房产市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各县、区房产市场管理的业务指导。

     (九)物业管理科(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市区新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管理;参与全市居住区的规划审查、论证和竣工综合验收;负责审定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方案;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综合验收;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和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

     (十)拆迁管理科(秦皇岛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各类房屋拆迁的管理;负责全市区各类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核和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负责拆迁区域各种手续办理的冻结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与裁决,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和申请司法强制拆迁;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缴和管理;负责防务拆迁双方当事人合同、协议的鉴证;负责对全市拆迁、返迁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查处违法拆迁行为;负责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负责全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资料、拆迁档案的管理及拆迁统计。

     (十一)房改业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不含直管公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尊如审核;负责全市公产住房租金调整测算、等级评定;负责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市房改政策的宣传、咨询和业务培训;负责各县、区房改方案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协调全市各系统房改政策的衔接;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廉租住房)
     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初审、报批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审计、审价;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和上市准入认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廉租住房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房改资金管理科
     负责全市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房改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及对各县相关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旧城改造管理科(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科)
     负责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原市旧城改造总指挥部及旧城改造遗留问题;负责制定旧城改造规划、计划;组织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提出改造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政策;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五)开发企业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等级评定、年检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核发上岗证;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及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违法现象的查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住宅产业管理科
     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住宅产业现代化政策,制定全市住宅发展规划和住宅产业发展规划及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政策;负责组织执行国家、省住宅产业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组织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推进工作;负责研究拟定我市住宅开发建设的技术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住宅性能及住宅部品、部件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住宅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落后技术、产品、材料的淘汰和限制工作。
     (十七)开发项目管理科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的实施、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服务。
     (十八)纪检委(监察室)
     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派驻机构。
     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加强效能监察,促进机关办事廉洁、高效,确保上级和局党委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负责全局兼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十九)工  会
     负责全局的工会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组织、发动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活动;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培育“四有”职工队伍;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体生活;开展职工扶贫、互助互济和“送温暖”活动;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检查和指导。
     (二十)团  委
     负责全局的共青团工作。按照局党委和上级团委部署,抓好团员青年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青年爱岗敬业、岗位建功,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全局中心工作服务;协助局党委和有关部门抓好团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做好推荐优秀青年入党工作;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基层团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活跃青年文化生活;做好团费的收缴、使用及检查工作。
     (二十一)妇委会
     负责全局的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动全局妇女不断发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开展“巾帼建功”活动,鼓励妇女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严格执行生育计划,杜绝计划外生育;加强对基层妇女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二十二)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指导机关各支部和老干部支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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