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转移登记
2006-11-15 12:05:23
(一)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产权科核准→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兑现通知书;
2、购房发票;
3、购房合同;
4、完税凭证。
5、产权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
101-500m2,200元/宗;
501-1500m2,300元/宗;
1501-3000m2,400元/宗;
3001-10000m2,600元/宗;
10001m2以上,800元/宗。
2、交易服务费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价×1.5%(购买方承担);
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购买住宅房屋: 房价×2‰(购买方承担);
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购买非住宅房屋: 房价×5‰(购买方承担);
2002年3月1日后购买住宅房屋:3元/M2(转让方承担);
2002年3月1日后购买非住宅房屋:10元/M2(双方各承担50%)。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产权科核准→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兑现通知书;
2、购房发票;
3、购房合同;
4、完税凭证。
5、产权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
101-500m2,200元/宗;
501-1500m2,300元/宗;
1501-3000m2,400元/宗;
3001-10000m2,600元/宗;
10001m2以上,800元/宗。
2、交易服务费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价×1.5%(购买方承担);
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购买住宅房屋: 房价×2‰(购买方承担);
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购买非住宅房屋: 房价×5‰(购买方承担);
2002年3月1日后购买住宅房屋:3元/M2(转让方承担);
2002年3月1日后购买非住宅房屋:10元/M2(双方各承担50%)。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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