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存量房登记
2006-11-15 14:43:49
(一)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1、法人非住宅房屋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 → 产权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局长核准→窗口发证
2、除法人非住宅房屋外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产权科核准→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买卖契约;
3、完税凭证;
4、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买卖房屋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国有产出售的提交管理部门准予出售的审批手续;
6、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出售提交上市交易备案书;
7、改制企业出售房屋登记提交改制批复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准予出售的审批手续;
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宗土地上全部房屋转让或部分房屋转让且土地使用权可分割转让的需提交土地出让手续。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
101-500m2,200元/宗;
501-1500m2,300元/宗;
1501-3000m2,400元/宗;
3001-10000m2,600元/宗;
10001m2以上,800元/宗。
2、交易服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住宅房屋: 6元/ m2;非住宅房屋:10元/ m2。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1、法人非住宅房屋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 → 产权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局长核准→窗口发证
2、除法人非住宅房屋外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产权科核准→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买卖契约;
3、完税凭证;
4、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买卖房屋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国有产出售的提交管理部门准予出售的审批手续;
6、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出售提交上市交易备案书;
7、改制企业出售房屋登记提交改制批复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准予出售的审批手续;
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宗土地上全部房屋转让或部分房屋转让且土地使用权可分割转让的需提交土地出让手续。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
101-500m2,200元/宗;
501-1500m2,300元/宗;
1501-3000m2,400元/宗;
3001-10000m2,600元/宗;
10001m2以上,800元/宗。
2、交易服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住宅房屋: 6元/ m2;非住宅房屋:10元/ m2。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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