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变更登记
2006-11-15 14:50:42
(一)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1、法人房屋变更登记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 → 产权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局长核准→窗口发证
2、除法人房屋变更登记外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产权科核准→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地名办批复;因产权人名称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自然人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法人的提交批准更名文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材料;因房屋面积有误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产权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
101-500m2,200元/宗;
501-1500m2,300元/宗;
1501-3000m2,400元/宗;
3001-10000m2,600元/宗;
10001m2以上,800元/宗。
2、测绘费
住宅用房1.36元/ m2;商业楼用房2.04元/ m2;多功能综合楼2.72元/ m2。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1、法人房屋变更登记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 → 产权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局长核准→窗口发证
2、除法人房屋变更登记外
窗口受理、初审、复审、制证、审核→产权科核准→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地名办批复;因产权人名称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自然人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法人的提交批准更名文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材料;因房屋面积有误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产权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
101-500m2,200元/宗;
501-1500m2,300元/宗;
1501-3000m2,400元/宗;
3001-10000m2,600元/宗;
10001m2以上,800元/宗。
2、测绘费
住宅用房1.36元/ m2;商业楼用房2.04元/ m2;多功能综合楼2.72元/ m2。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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