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006-11-15 14:53:11
(一)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因房屋拆除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批准房屋拆除证明;因房屋他项权利中止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产权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二)登记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因房屋拆除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批准房屋拆除证明;因房屋他项权利中止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产权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54、0335-3650953
投诉电话: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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