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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产权产籍管理 >> 产权管理职权公开内容

产权管理职权公开内容

2006-12-28 8:57:19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97

房产测绘机构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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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产权管理科

98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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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产权管理科

99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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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不收费

产权管理科

100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
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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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产权管理科

101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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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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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科

102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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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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