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管理职权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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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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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房产测绘机构资质(初审) |
行政许可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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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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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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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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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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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产权管理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