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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拆迁管理 >> 拆迁管理行政处罚

拆迁管理行政处罚

2006-12-26 15:27:37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54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4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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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55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5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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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56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6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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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57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6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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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58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6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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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59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
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7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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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60

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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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61
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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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62
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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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63
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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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64

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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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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