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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房改业务 >> 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2006-11-15 14:58:43

(一)审批依据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二)审批标准
1、在可出售的范围内,房屋产权没有争议;
2、产权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售房款专户储存; 
4、承租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拖欠房租。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科室审核→房改办主任签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
2、单位产权证及复印件;
3、职工购房需填写的相关表格及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4、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户口本(含首页)、身份证及复印件;
5、购房职工配偶单位住房情况证明;
6、特殊情况需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特殊工种证明、教龄认定表、职务(职称)证明、死亡证明等。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大宗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31;
            投诉电话:0335-3650915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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