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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房改业务 >> 房改售房款维修基金使用审批

房改售房款维修基金使用审批

2006-11-15 15:02:37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2、《秦皇岛市住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0]6号)。
(二)审批标准
1、维修基金余额在可使用的额度内;
2、维修项目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科室审核(现场勘查)→房改办主任签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填写《单位房改资金使用申请书》;
2、提供施工预(决)算书。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35
            投诉电话:0335-3650915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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