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业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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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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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69号第十五条,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业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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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违反房改纪律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和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对违反房改政策的要严肃处理”。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第二十四条“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房管和房改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
局办 |
内部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业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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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禁止违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规定 |
监督检查 |
《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冀监[1998]5号第二条禁止违反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规定,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凡违反此规定继续搞实物分配住房的,一律以违纪论处。 |
局办 |
内部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业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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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审批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先向产权单位申请,产权单位报请市房改办审批,批准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业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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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购房补贴审批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秦政[2000]5号第二条规定:“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购房补贴的审批工作。”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业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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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已购单位产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备案 |
其他 |
1、《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秦政[2000]5号第四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准入制度,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准入审批的主管部门。”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秦政[2006]83号第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备案制度。”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业务管理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