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资金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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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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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售房单位未按规定提取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建委《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21条“售房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提取或者补充维修基金;逾期仍未提取或者补充维修基金的,可以自应当提取、补充之日起,按日处以未提取或者未补充额万分之三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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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资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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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弄虚作假、变相挪用房改资金的 |
监督检查 |
《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冀政房[1995]54号)第23条“住房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凡弄虚作假、变相挪用房改资金、乱摊成本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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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房改资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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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售房款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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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房改资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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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售房款发展资金转购房补贴审批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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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资金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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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初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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