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2006-11-15 12:00:11
(一)审批依据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二)审批标准
1、在可出售的范围内,房屋产权没有争议;
2、必须是现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3、承租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4、不拖欠房租。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售房款结算)→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夫妇双方户口本(含首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妇双方工种证明和单位住房情况证明;
3、特殊情况需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特殊工种证明、教龄认定表、职务(职称)证明、死亡证明等。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2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二)审批标准
1、在可出售的范围内,房屋产权没有争议;
2、必须是现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3、承租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4、不拖欠房租。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售房款结算)→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夫妇双方户口本(含首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妇双方工种证明和单位住房情况证明;
3、特殊情况需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特殊工种证明、教龄认定表、职务(职称)证明、死亡证明等。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29;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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