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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核准

2006-11-15 11:48:49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2004]3号)。
(二)核准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出资人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需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工程、财务、统计、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企业聘用人员汇总表(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及聘用合同(加盖劳动部门鉴证章); 
    7、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
    8、房地产开发项目材料(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主管部门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公章和公司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手册》样本原件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5553;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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