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核准
2006-11-15 11:53:25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2004]3号)。
(二)核准标准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和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出资人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需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工程、财务、统计、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企业聘用人员汇总表(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及聘用合同(加盖劳动部门鉴证章);
7、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
8、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和公司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原件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5553;投诉电话:0335-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2004]3号)。
(二)核准标准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和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出资人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需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工程、财务、统计、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企业聘用人员汇总表(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及聘用合同(加盖劳动部门鉴证章);
7、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
8、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和公司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原件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5553;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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