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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2006-11-15 11:56:00

(一)审批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
(二)审批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立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批→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复核资料(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提供组卷资料),进行资格、资质、建设规模等核查(组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3、开发地块有效土地使用证明及用地规划条件;
4、项目的开发方案,包括:拆迁安置方案(有拆迁安置的项目)、项目初步规划(地形图、规划图,要求提供蓝图)、项目可行性报告(总投资的测算、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预售收入管理方案及保证书、物业管理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5、项目资本金缴存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均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555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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