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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职权公开目录

2006-12-26 16:35:39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1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国务院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第一条“市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区域(扩权县、市除外)注册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局门户网或
新闻媒体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开发企业管理科

12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局门户网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开发企业管理科

123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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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开发企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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