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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行政职权目录 >> 市场管理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2006-11-15 9:57:37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3号)。
   (二)核准标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审批表》;
    2、经上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副本);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即横向图,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单位核实并盖章);
    9、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单位核实并盖章),已投入工程款占申请预售部分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10、预售方案。主要包括:①申请预售项目简介(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②市场分析与销售策略;③预售价格表等;
   11、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资料审核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12、使用规范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和执行“两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住宅使用证明书》)制度的承诺书;
   13、新建住宅小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需提交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物业管理方案备案书。不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供有关证明;
   14、与收取预付款的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15、已设定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审合格后退回,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 (210×297㎜)
 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 cm的装订线。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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