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二)核准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暂定资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合法、规范、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含2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的股份或者出资额不低于60%;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办公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登记证;
4、验资报告,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5、公司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
6、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协议;
7、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原件一式四份);
8、专(兼)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注册执业机构同意转出证明原件;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以上资料除注明者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登记证原件外,其他所有原始文件和证明复印件均需制作成A4(210×297㎜)规格,按上述顺序左侧装订(装订线不少于2 cm),一式二册,原始文件资料装订一册,复印件装订一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上报省主管部门,其余证件退回。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