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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06-11-15 10:56:44

   (一)登记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二)登记标准
    抵押人以在本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及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银行,取得该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条件的。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单位法人代码证明);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在建工程是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10、抵押人提供的所申请抵押的项目(或部位)未设定他项权利和未预(销)售等项的声明书;
    11、抵押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抵押当事人双方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3、盖有“建设工程规划资料审核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申请抵押的项目(或部位)标注有建筑面积的单体、分层、单元平面图;
    14、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经抵押权人确认的评估报告书,或抵押双方价值估算协议书;
    15、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文件;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合伙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所有合伙人到场出具的同意以共有房地产做抵押的书面证明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验合格后退回,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210×297㎜)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cm的装订线。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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