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006-11-15 11:01:40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房[1997]196号)。
(二)备案标准
1、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合法、规范、固定的办公场所;
4、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从事房屋置换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5、专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3人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察)→主管局长审签→科室制
证→窗口发证
(四)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
4、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登记证;
5、由具有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任职文件、聘用合同;
7、机构的组织章程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文件;
8、股东出资协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
9、出资人身份证明、简历;
10、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出具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证明,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证明;
11、原注册机构同意转出证明。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cm的装订线,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核实后退回。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房[1997]196号)。
(二)备案标准
1、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合法、规范、固定的办公场所;
4、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从事房屋置换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5、专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3人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察)→主管局长审签→科室制
证→窗口发证
(四)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
4、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登记证;
5、由具有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任职文件、聘用合同;
7、机构的组织章程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文件;
8、股东出资协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
9、出资人身份证明、简历;
10、人才交流中心近期出具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证明,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证明;
11、原注册机构同意转出证明。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cm的装订线,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核实后退回。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2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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