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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行政职权目录 >> 市场管理 >> 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一)

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一)

2006-12-26 9:50:08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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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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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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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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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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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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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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