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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行政职权目录 >> 市场管理 >> 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三)

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三)

2006-12-26 14:35:20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17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
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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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
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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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
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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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科

20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四)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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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2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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