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五)
2006-12-26 14: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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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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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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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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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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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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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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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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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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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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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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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5条:“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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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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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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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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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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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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