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行政处罚(六)
2006-12-26 14:49:07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 33 | 违反规定承揽业 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34 | 擅自转让受托的 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35 | 违反规定出具估 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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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 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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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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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在房地产评估中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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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在房地产评估中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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