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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行政处罚(六)

2006-12-26 14:49:07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33 违反规定承揽业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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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擅自转让受托的
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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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违反规定出具估
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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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 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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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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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房地产评估中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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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房地产评估中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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