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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七)

2006-12-26 14:50:52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40 在房地产评估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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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房地产评估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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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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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房地产评估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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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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